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趙文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少山
- 即被告
- 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萬4,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