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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汪曉君

原告
徐師仲
訴訟代理人
林哲悉律師
被告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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