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徐桂峯、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8號 原 告 徐桂峯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 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表在卷可稽;又,原告起訴時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953號裁定駁回,原告於110年8月4日收受裁定,並未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提 起抗告而確定。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