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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8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宇霖

上訴人
即被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正材等9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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