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26號
- 原告
- 張慶祥
- 被告
-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芸
- 被告
- 張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龔玟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亦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96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其提起本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