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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秀慧

原告
張慶祥
被告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芸
被告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龔玟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亦於民國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96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其提起本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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