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林芳祺、高敬維、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67號 上 訴 人 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上 訴 人 高敬維 被 上訴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0年訴字第3667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4,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