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紀惠雅
- 當事人PIXIU MINING CORPORATION、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宸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PIXIU MIN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紀惠雅 訴訟代理人 黃亮遠 黃沛聲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敘綸律師 被 告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宸翰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託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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