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楊怡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25號 上 訴 人 楊怡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吉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