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5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熊高賢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何銅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起訴聲明第一項為撤銷特定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聲明第二項係排除特定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二項經濟目的相同而競合,取其高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詳如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第2頁第18至25行所述),是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