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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告
熊高賢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何銅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起訴聲明第一項為撤銷特定強制執行事件之程序,聲明第二項係排除特定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二項經濟目的相同而競合,取其高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詳如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第2頁第18至25行所述),是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5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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