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52號
- 原告
- 謝諒獲
- 原告
- 袁靜如
- 原告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原告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拔群熊志強學
- 原告
- 妍伶劉亭柏黃筵銘楊台清陳月雯解怡蕙劉又菁鍾素
- 原告
- 鳳管靜怡陳彥希林振煌劉宗欣陳美彤吳秋瑩陳芃宇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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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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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99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1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依法原告應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高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097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7600元且經確定在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102萬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