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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4號

撤除董事職銜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湯爲傑
被告
銀箭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除董事職銜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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