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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上訴人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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