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利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原 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鵬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蓋章或提出委任李詩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而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未據於民事訴訟起訴狀上簽名、蓋章,又該起訴狀係由李詩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蓋章,然原告並未提出經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李詩皓律師簽名、蓋章之委任狀,依上開規定,其程式自有欠缺,是本件起訴狀之程式或代理權尚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