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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原告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利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鄭偉鵬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39,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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