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利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鄭偉鵬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39,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