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流股份有限公司、馮竣嗣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7,040元(計算式:42萬元+78,540元+598,500元=109萬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