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流股份有限公司、馮竣嗣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7,040元(計算式:42萬元+78,540元+598,500元=109萬7,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