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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辦理設備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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