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 原告
-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維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羽丞律師
- 被告
-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慶岱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