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王志維、紹恩股份有限公司、袁慶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設備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81號案件之債權人承受,請原告說明何以訴之 聲明第1項仍可請求被告辦理設備移轉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