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徐彰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3號 原 告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為被告天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審理,嗣因士林地院認被告天順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天順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並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以實施訴訟行為,故原裁定有送達不合法之情,而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以士院擎民法110補1326字第1110300594 號函將全案卷證退回本院辦理,合先敘明。又觀諸天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846996100號函所載,被告天順公司之法人股東全球港碼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港碼)指定自然人即被告蔡夢熊擔任董事長;張維權、王毓瓊擔任董事;監察人陳伯旻擔任監察人,因全球港碼公司業將全部股份售予他人,故全球港碼所推派之自然人於108年間自喪失被告天順公司董事長、董事 及監察人之資格,且已當然解任,是被告天順公司因無法定代理人,致使本件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原告乃有補正被告天順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必要,亦即應向本院具狀聲請選任被告天順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之進行。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 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