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蔣家誠、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原 告 蔣家誠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潘威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稱,似有不能到庭辯論之正當理由,為賦與當事人程序保障,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