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 原告
- 蔣家誠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茂律師
- 被告
- 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威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子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稱,似有不能到庭辯論之正當理由,為賦與當事人程序保障,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2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稱,似有不能到庭辯論之正當理由,為賦與當事人程序保障,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