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23號
- 原告
-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家蓁
- 被告
- 徐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21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