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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鄭佾瑩陳宣每邱于真

原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叔媛律師
被告
楊明浩
被告
吳奕民
被告
蔡韶庭
被告
鄭維晃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Limit」之記載,應更正為「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亦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奕民」。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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