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鄭佾瑩陳宣每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 原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 被告
    楊明浩吳奕民蔡韶庭鄭維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原 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陳靖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叔媛律師 被 告 楊明浩 吳奕民 蔡韶庭 鄭維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Limit」之記載,應更正為「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亦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奕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