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官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2號 原 告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官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陳靖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叔媛律師 被 告 楊明浩 吳奕民 蔡韶庭 鄭維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Limit」之記載,應更正為「iMarts AI Technology Holding Limited」。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吳亦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奕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