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高國城、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陳延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依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協同將民國109年6月1日核發之動物用藥品「害蟲淨」之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下 稱系爭藥證)所載之製造業者變更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並賠償新臺幣(下同)379萬9,576元本息之損失,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並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變更系爭藥證製造業者部分,核非對於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因無法審酌上訴人因此所得之客觀利益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萬元;上訴人另聲明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79萬9,5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4萬9,576元(計算式:165萬元+ 379萬9,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432元。茲依首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