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茂德工程有限公司、薛錦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41號 上 訴 人 茂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薛錦茂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志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37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