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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03號

返還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蔡政哲許筑婷

上訴人
劉育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判決係命被告應返還「如原證6(見本院卷第123頁)所示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欄位「興纓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印鑑章1枚」、「原告在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戶名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原告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戶名為興纓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等物品,上開物品並無市場價額,利益難以衡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是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0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帳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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