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鄧晴馨

上訴人
綠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媛
訴訟代理人
詹家豪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452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2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