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鐘玉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鐘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