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月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月嬌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烽富國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