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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41號

轉讓股東出資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馮小煇、黃郁絢請求轉讓股東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110年度訴字第46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及請求被上訴人黃郁絢應將其在睿潔環保有限公司所有之股東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轉讓予被上訴人馮小煇,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之手續,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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