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05號
- 原告
- 協宏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緒
- 訴訟代理人
-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緯等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705號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緯等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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