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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胡家玫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黃孺雅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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