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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告
鈞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8,042元,及各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1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借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鈞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鈞綸公司)邀同被告張燕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①108年9月12日;②109年5月19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書各1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500,000元,均為一次動用,借款期間:①自108年9月17日起至111年9月17日止;②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並約定:①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5.43%計算利息,並同意隨原告1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起訴時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0.80%,故利息利率為年息6.23%);②自借款日起,依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035%計算利息,並同意隨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該利率自取得政府經濟部核准補貼利率年息0.845%期間1年,補貼期限屆滿,恢復原利率(利息利率:109年5月21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為年息2.035%;110年5月21日起為年息2.88%)。另依貸款總約定書第22條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時,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鈞綸公司自110年3月21日起均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原告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鈞綸公司應負清償責任。另被告張燕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款項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總約定書2份、借款契約書2份、歷史放款利率查詢2份、帳務資料、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堪認為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以附表2之訴訟費用明細確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計為8,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新臺幣/元)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1 364,693元 自民國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23%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246%計算之違約金。 2 19,193元 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623%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246%計算之違約金。 3 327,741元 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35%計算,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4月22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2035%計算、逾期在第2個月至第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288%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576%計算之違約金。 4 36,41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2.035%計算,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2035%計算、逾期在第2個月至第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288%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0.576%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48,042元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8,150 元
合        計                  8,1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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