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欣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