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萬5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