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李笑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驥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