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李笑容、永驥開發有限公司、練成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李笑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