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84號
- 原告
- 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吟儀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蓁律師
- 被告
- 林俊宏即故事源起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商號登記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商業登記資訊附卷可參,並非本院轄區。原告起訴雖提出專案合約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法院,然該專案合約上無被告用印字樣,自難認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合意由本院管轄,自應由被告商號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是以,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商號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