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吟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84號 原 告 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吟儀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蓁律師 被 告 林俊宏即故事源起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商號登記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商業登記資訊附卷可參,並非本院轄區。原告起訴雖提出專案合約主張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法院,然該專案合約上無被告用印字樣,自難認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合意由本院管轄,自應由被告商號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是以,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商號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