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立峯、蘇家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 程立峯、蘇家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67萬8,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聲明: 1、被上訴人程立峯應給付上訴人173萬元、被上訴人蘇家斌應給付上訴人90萬元,暨各自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之上訴利益應為467萬8,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