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一樓有限公司、陳靖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 上 訴 人 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5091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