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
- 上訴人
- 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91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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