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1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東霖 被 告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被 告 高燕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 約定書第21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1、13、18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昱昇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昱昇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17日邀被告吳美釗、高燕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保證被告昱昇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被告昱昇公司於109年3月20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約定借款利率為109年3月20日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利率1.41%按月計付,並約定若未依約清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昱昇 公司於本息繳至110年4月9日止,以後即未依約繳款,迄今 尚積欠本金1,247,0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吳美釗、高燕莉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 二、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47至48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昱昇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昱昇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吳美釗、高燕莉為昱昇公司就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吳美釗、高燕莉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逾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000,000元 1,247,006元 自110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0年11月9日止 0.225% 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