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89號
- 原告
- 弘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健瑋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189號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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