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我橙股份有限公司、黃智銘、彭北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我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銘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北辰 林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