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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33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莊仁杰

原 告
圓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金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被 告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及理由欄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本院判決頁數及行數 1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被告應返還原告已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2頁第19行 2 貳、實體方面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㈡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7頁第19行 3 貳、實體方面 五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0萬元 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價金111萬元 第8頁第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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