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國華、力壯有限公司、陳蓁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力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蓁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房屋之交易價額,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萬6,865元(詳見訴字卷第77頁價額試算網頁列印資料),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