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茂盛、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鵬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39號 原 告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翔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追加備位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訴仍由本院續為審理中,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