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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3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告
環球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翔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故其追加備位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訴仍由本院續為審理中,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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