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4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 法定代理人
- 謝琇珍
-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3,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394元折算為新臺幣672,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