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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李孟庭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若婷律師
被告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樺(即李冠霖之承受訴訟人)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9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林建樺業已拋棄繼承,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林建樺拋棄繼承一事,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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