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53號
- 原告
- 李孟庭
- 訴訟代理人
- 戴維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若婷律師
- 被告
-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林建樺(即李冠霖之承受訴訟人)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9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林建樺業已拋棄繼承,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林建樺拋棄繼承一事,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