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孟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53號 原 告 李孟庭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9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住同上 被 告 林建樺(即李冠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被告林建樺業已拋棄繼承,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 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林建樺拋棄繼承一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