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春雄、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蔡億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訴訟代理人 蔡明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陸佰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6萬600元本息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