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蔡億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538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67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1149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4萬5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