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春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538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0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