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0號
- 原告
- 聯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隆
- 被告
- 蓋玉堂
- 被告
-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育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