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涓揚國際有限公司、簡銘郎、俞景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涓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銘郎 被 告 俞景文 馮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5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