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65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訴訟代理人
- 鄒志文
- 被告
- 元元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榮華
- 被告
- 張榮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18,936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銀行授信契約書第17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元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元元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銀行授信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三年,還款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10.04%機動計算(現為10.61%),倘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元元公司僅還款至103年2月27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418,936元,及自10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主張略以:請求與原告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文件為證,而該部分事實為被告所是認,應堪採據;而被告請求協商部分,業據原告主張仍依照訴訟程序進行(雙方將另外再行協商)等語,是被告協商答辯主張,即無從認為雙方已經達成意思合致,並無從影響本件之請求。從而,原告依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